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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作者:webmaster

(1)法律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设备、装置的安装使用都要遵守一定的标准规范,防雷装置也是如此,而不一定要由哪个部门来规定,很显然这是不科学的。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制订颁发了数十个防雷方面的专门的或者是涉及防雷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气象主管机构近些年也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其中许多内容涉及防雷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建设部门几十年来组织许多专家学者更是搞了许多专门的图集,而且版本一换再换,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什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都一直在运行、在发展,那么,《气象法》的规定是不是落空了,其完整性和科学性就不存在了,更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
 (2) 概念的问题
    应当讲,《气象法》中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这种提法是有道理的,概念也是正确的,但在气象主管机构制订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中,这一提法或者说这一概念却成了“防雷减灾”,这是十分不科学的,雷电是可防的,但减灾却非易事,特别是雷电灾害瞬间就形成了,这一点不同于旱灾、风灾、水灾、雹灾等等,可以通过后续的一些工作减小灾害的损失,比如补种一些农作物等等,所以科学的提法就应是“防御雷电灾害”,而不应是其它。

    (3)检测单位的资质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工作。在气象主管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中,对防雷检测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即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单位,必须要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资质证书,否则不允许从事防雷检测工作,如违反此规定,则要进行处罚。事实上,这些规定并无很特别之处,其它有些行业,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等等,早已实施了多年的资质管理制度,问题是《气象法》中并无此方面的内容,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事宜,是在气象主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中提出的,就是后来出台的国务院第412号令,也只是规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但问题不仅如此,按一般的常理,既然提出了资质管理要求,那么,如满足了要求的条件,就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即获得行政许可。但几年过去了,获得资质的单位,都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单位,这些单位中,有些是不错的,如南京市防雷中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从人员素质到装备水平,根本无法满足防雷检测工作的要求;有些个别者,甚至连基本常识都不具备,闹出了许多笑话,给公众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然而,最根本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既然说法是对防雷检测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却又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防雷检测工作的行业垄断,这就讲不通了,其道理何在呢?既然不是强制性或监督性检测,如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性能年度检测,质监商检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测检验,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等等,而是号称资质管理,又形成了实际中的垄断。这里,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将《气象法》中的气象主管机构指导检测通过发放资质证书这一形式,变成了气象主管机构下属单位实施防雷检测,而且是唯一有资格实施防雷检测工作的部门,即行业垄断这一现实。这怎么能让公众接受呢?
 (4) 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八章附则第条规定:“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管理者与施工者的关系
    众所周知,自黄岛油库雷灾事故发生后,许多部门开始关注防雷工作。气象部门进入到防雷工作领域是从防雷工程的施工开始的。然而,《气象法》赋予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职能,这从法律的角度和客观实际上就要求气象主管机构要尽快地完成角色转换,承担起必须承担的社会管理责任,即由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者变为防雷工作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但几年过去了,这一转变并未完全实现,尽管气象主管机构有明文要求,即要求防雷减灾管理机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防雷工程要实行独立运作,不允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在许多地方,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者、检测部门和管理机构都是属于气象部门的,形成了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这是行不通的,而且也是有害的!这种害处对社会、对气象部门都是存在的,而关键之处是这不利于防雷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6) 工作的协调性和专业性
    雷电防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是一门综合科学,涉及许多学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国际上,雷电防护的多项标准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即IEC)负责起草和管理的,而不是由其它国际组织履行这一职责的,这就充分说明,雷电防护工作在技术上、在专业性上属于电气安全的范围,如果说整体电气技术是一棵大树的话,那么,电气安全技术是这棵大树上的一根杈,而雷电防护技术则是这根杈上的一根分枝,同电磁场防护、静电防护等电气安全防护技术一样,雷电防护技术是电气技术这棵大树上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7) 关于技术层面上的进一步思考
    众所周知: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对雷电的形成机理尚不完全清楚,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假说。人们尚不能阻止雷电的形成,而只能去设法进行雷电防护。关于雷电,我们似乎在这几年忽视了什么。实际上,雷、电、磁(还有光和热)是一个完整的现象,而这几年,我们似乎过多地强调了“雷”,而忽视了其它部分,这在实际上引导我们从技术上走进了一个误区,从而导致我们做出了许多不正确的选择,这是应当得到尽快纠正的,还客观实际的本然,实事求是而不是人为地扩大一部分,减少一部分。这样,对于防雷工作而言,等于重新确定了方向,无疑这是非常有利的。
   (8)非常规接闪器
    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在前言部分规定(即本标准规定):“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为本标准的检测主体,对任何一种宣称能提供增强的防护功能的防雷装置,首先应符合本标准在材料,尺寸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对生产厂宣称的特有功能,本标准不做认证。”

 

发表于:2014/2/10 阅读次数:3017 [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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